苏府办〔2006〕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一)社区服务业是指由政府倡导并予积极扶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依托社区组织,整合社区资源,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物质文化需要的公益服务和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及辖区单位正常运行的商业服务,它具有公益性、便利性、地域性和多元化、小型化的特征。
(二)社区服务业范围包括:面向各类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和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面向未成年人的社区教育和托管服务;面向居民日常生活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后勤社会化服务;面向新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失业人群再就业服务。
(三)现阶段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和主要任务:围绕便民利民,重点发展社区卫生、家政服务、社区保安、养老托幼、食品配送、修理服务和废旧物资回收等。其主要任务是:提高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建立全方位为老服务体系;构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科教文体服务;加快发展家政服务;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服务;大力拓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保障提供社区治安法律服务;切实加强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
二、拓展公益性社区服务业
(四)科学编制规划,不断完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各级发改部门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鼓励发展的产业导向目录,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纳入政府实事工程。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区服务业项目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在编制或审核新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并对照苏州实现基本现代化目标,会同国土部门对应配置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和文体设施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把关。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公益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其中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按苏府〔2004〕1号文规定执行。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新建城区、改造旧城时,要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建设兼顾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市规划部门可在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就社区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苏州实际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执行标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配套公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五)倡导社区单位内部服务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单位的食堂、浴池、科教文卫体场馆等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及文博单位、名胜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单独经营,也可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六)分类推进,加大公共财政资助力度。
根据《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要求,多渠道筹措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对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投入,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促进社区公益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具体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发改部门要把社区服务业列入市服务业发展整体规划。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对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加快发展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废旧物品回收和便民商业网点。民政、劳动社保、科技、教育、文广、卫生、体育、计生等部门要积极调整条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基层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力度。(七)多渠道开辟公益性社区服务用房来源。享受国家供养、抚恤的社会“三无”优抚对象由福利机构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民政确认、房管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社区服务。提倡社会各界捐赠或免费提供社区服务用房。
(八)对社区公益性服务使用的水、电、气给予收费优惠。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幼、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助残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九)适当扩大公益性岗位设置范围。对纳入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从事社区服务且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用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家政服务企业以及招收“404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劳动社保部门认定,有关人员可享受同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的独特优势。
鼓励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参与公益事业。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各类公益事业运作主体营造同等发展环境,给予优惠政策待遇。
加快社区公益项目招标制和合同委托制运作平台建设,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要的费用后的净收益,由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有关部门核定,可按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向救济性等公益事业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十一)合理使用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社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公建设施,用于无偿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应免费配用;用于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可按低于市场租金优惠价格租用。按规划由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加快发展经营性社区服务业
(十二)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
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其它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社区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创办社区服务企业。
设立公司制服务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凡未明文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社区服务业。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书中列明取得相应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十四)引导有实力的品牌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服务。
采取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实施品牌战略,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十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
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废旧物资回收上门的“四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提倡和鼓励社区商贸服务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固、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十六)拓展社区服务业载体。
结合老新村改造和新社区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街道,可创建“社区服务业示范一条街”,使社区服务功能相对集中,形成质量保证,管理规范,价格公道,态度热情的示范区,更有效地满足社区居民多种需求。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筹划社区商业疏导点,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十七)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0000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0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利用小额贷款从事服务行业或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以奖励代贴息。
(十八)对在再就业中发挥作用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贴。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失业下岗人员(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实际履行合同的)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保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康复护理、孕妇产妇陪护、婴儿看护、家庭保健、家教、烹饪、家务管理、孩子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缴纳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加强行业管理
(十九)明确分类指导,加快社区服务业多元化发展的步伐。凡属公益性且无偿或基本无偿的社区服务,应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要服务项目分别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对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服务项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需对承接的企业、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监管。凡属经营性社区服务,应由企业、中介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投资举办,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的责任是营造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兑现扶持政策,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社区就业、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市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一)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重要项目数据库。对全市各区社区服务业项目进行梳理分类,把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重大、重点项目的详细数据编入动态信息档案,跟踪和掌握建成、在建、立项等项目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和督查考核提供依据。
(二十二)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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