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准入政策
● 鼓励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区设立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服务业企业。
● 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
● 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
二、财政税费政策
● 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按下限额度收取。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2010年前,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生产服务业企业经立项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 对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 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土地供应政策
● 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 旅游和金融项目在确定功能定位后,以招标和挂牌方式为主供地,其他服务业经营项目,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建设指标,可按市场评估地价挂牌供地。对重点物流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和其它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经政府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
四、项目投资政策
● 继续执行区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2008-2010年,三年内每年按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五、行业扶持
● 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专业市场、科技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会展业、专业服务业、文体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其他现代新兴服务业。 |